(2017)苏058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顾一明与喻清明、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一明,喻清明,喻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8号原告:顾一明,男,汉族,1958年1月31日出生,住常熟市碧溪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良刚,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潮,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清明,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喻文,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顾一明与被告喻清明、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顾一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一明负担。审 判 长 戴卫忠代理审判员 吴 岩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