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广印、赵清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印,赵清玉,杨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曹广印,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申请执行人赵清玉,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杨中海,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武安市建设大街。本院在执行曹广印、赵清玉诉杨中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31000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