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昌丰与汪爱东、潘春生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昌丰,汪爱东,潘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15号申请人李昌丰,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被申请人汪爱东,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人民路小学后面庄园新区。被申请人潘春生,女,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昌丰因被申请人汪爱东向其借款79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汪爱东、潘春生转移财产,申请人李昌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爱东、潘春生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昌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汪爱东、潘春生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