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吕长红诉赵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红,赵颖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090号原告:吕长红,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槐柏镇统将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赵颖超,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老庙镇乔子行政村村民,住该村。原告吕长红诉被告赵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吕长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长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长红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军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杨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