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广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42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广喜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广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广喜的银行存款在价值7.4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广喜名下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