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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962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962号原告: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75360410F。法定代表人:沈树芳,董事长。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闸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508026D。法定代表人:宋陈明。原告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计28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银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