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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执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991号之二被执行人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薛建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执99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0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钦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松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