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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维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维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180号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939474F。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应斌,该公司职工。被告蒋维进,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维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贤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川书 记 员 肖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