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与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杨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81行初25号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村东。法定代表人石跃强,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玉,男,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河北省武安市矿建路。负责人李刘兵,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振军,男,武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卫兵,男,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杨晓丽,女,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文奎,男,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风利,女,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发现起诉状中要求被告撤销的第三人的房屋产权证号与被告实际核发给第三人的房屋产权证号不一致,起诉错误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世军审 判 员 秦 宁人民陪审员 刘广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