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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94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与易昌应、陈昌翠、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易昌应,陈昌翠,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117685850。主要负责人:张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易昌应,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昌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24—4。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与易昌应、陈昌翠、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易昌应、陈昌翠、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524269.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846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易昌应、陈昌翠、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42515.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