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兴华与鲁兴量、陈富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华,鲁兴量,陈富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347号原告孙兴华,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郑泽波,四川省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兴量,男,1949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陈富友,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孙兴华与鲁兴量、陈富友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兴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取比杰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