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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高某、曹某甲、王某、曹某乙、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高某,曹某甲,王某,曹某乙,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582号原告: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高某。被告:曹某甲。被告:王某。被告:曹某乙。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高某、曹某甲、王某、曹某乙、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