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宫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贺,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向检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宫贺与张某、刘某酒后到鹤岗市向阳区南翼芒果歌厅唱歌,三人醉酒后将啤酒、空酒瓶全部摔碎在包房内,宫贺等人结账时,共消费人民币1200元,宫贺认为消费过高并拒绝结账,后宫贺与歌厅业主陈某在包房内对账时,宫贺欲离开被陈某阻止后,宫贺与歌厅服务生被害人兰某发生厮打,宫贺用麦克风将兰某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兰某双侧额窦前壁骨折属轻伤二级。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宫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被害人兰某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宫贺自愿认罪,不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麦克风一支、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收缴笔录、住院病案、证人张某、刘某、付某、陈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兰某的陈述及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贺无事生非、酒后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宫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及被害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宫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继东审 判 员 任 清人民陪审员 刘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桐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