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勇与张庆回、朱文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张庆回,朱文龙,庐江微创外科医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3212号原告:罗勇,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庆回,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朱文龙,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庐江微创外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潜川东路与东外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100670918179J。法定代表人:郭强,该院院长。原告罗勇与被告张庆回、朱文龙、庐江微创外科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回、朱文龙、庐江微创外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庆回、朱文龙、庐江微创外科医院连带给付所欠窗帘款1017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朱文龙承包经营庐江微创外科医院。2016年11月,朱文龙与张庆回合伙承包经营庐江微创外科医院,张庆回股份为55%,朱文龙股份为45%。2017年2月4日,张庆回、朱文龙合伙承包庐江微创外科医院期间因装饰需要在罗勇处定作1批窗帘材料。2017年3月10日,罗勇按约制作完工,并安装完毕。后经双方结算,罗勇窗帘款共计10174元。张庆回、朱文龙分别按照其合伙股份比例出具5595元、4579元欠条各1张。张庆回、朱文龙、庐江微创外科医院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罗勇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罗勇为张庆回、朱文龙合伙承包经营的庐江微创外科医院加工安装窗帘,差欠窗帘款10174元未付,由张庆回、朱文龙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张庆回与朱文龙为合伙关系,依法对合伙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罗勇要求张庆回、朱文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罗勇加工制作的窗帘安装地点为庐江微创外科医院,但其与庐江微创外科医院并无合同关系,现罗勇要求庐江微创外科医院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庆回、朱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罗勇窗帘款10174元;二、驳回原告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张庆回、朱文龙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