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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孝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孝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281号原告:张伟,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湖北省房县人。委托代理人:关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徐荣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孝伟,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县人。原告张伟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孝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孝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陈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