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83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1969年11月21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秀英,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张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何某作客到其朋友陈某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文华尚领的住处。在离开之际,被告人何某趁被害人陈某不注意,盗走对方放置在客厅的一块HUBLOT301.PX.1180.RX手表(系列:大爆炸/18K玫瑰金/产地:瑞士)。后被告人何某将该手表典当给澳门一典当行。经鉴定,上述手表于案发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55843元。2016年12月2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抓获被告人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HUBLOT手表保修单,刷卡单据,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物照片制作说明书,手表及外包装盒照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标签为“杨某某”的微信账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558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何某盗窃数额巨大,且未退赃退赔,对辩护人提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庆孝审 判 员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李舜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