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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西平顺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平顺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顺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平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顺县迎宾大道法人代表:王联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岗,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山西平顺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平顺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明岗应偿还山西平顺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2元,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明岗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