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家忠与余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家忠,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方家忠(曾用名方忠),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余杰,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执行张吉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余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