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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廷华与被告梁先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车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廷华,梁先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1民初2510号 原告:周廷华,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梁先明,男,195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富力海洋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1470XC。 负责人:杜世奇,总经理。 原告周廷华与被告梁先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车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廷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廷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小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