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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799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陈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陈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1799号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责人:李步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荣。被告:陈广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陈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819.8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要求被告承担自逾期缴费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16.5元;3、要求被告支付公共能耗费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与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镇江市跑马山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2幢605室业主,依据《跑马山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催缴,被告至今未能缴纳。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广华辩称:本人并非不缴纳物业费,在此之前也没有拖延过。本人房屋的客厅墙面出现漏水现象后,即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答应帮本人和开发商协商处理,但在庭前的沟通中,物业公司不承认本人向他们反映此问题。本人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和服务关系,本人现在非常不信任物业公司,由于物业公司没有给业主提供很好的服务,小区的绿化也不合格,物业公司也没有公示财务状况。本人申请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更换物业公司,所以本人认为不缴纳物业费是合法的。本院认为:第一、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跑马山庄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81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二、业主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在拖欠物业服务费时应当给付的滞纳金,应当视为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10月23日签订的《跑马山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如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滞纳金,故被告应按此约定支付逾期缴费期间的违约金416.5元。第三、当事人的义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10月23日签订的《跑马山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本区域内公共水电费(包括路灯、通道灯、电梯、公共水泵等公共设施设备所耗水电费)由全体业主分摊,原告负责代收代缴,被告按分摊标准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其所摊部分,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缴纳分摊的公共能耗费,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公共能耗费6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第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责任,属于房屋室内部分的,由业主自行维修。被告以房屋的客厅墙面出现漏水现象为由抗辩,不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第五,被告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主张,应依法进行,本案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819.8元、公共能耗费600元并承担违约金416.5元,合计383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广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附:履行告知书)审判员  赵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