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琴与盛俊琦、周春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盛俊琦,周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9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黄琴,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盛俊琦,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周春红,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黄琴与盛俊琦、周春红(2016)沪0117民初78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盛俊琦、周春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发现周金其、何雪英、周春红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峰路XXX弄XXX号XXX室商品房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盛俊琦、周春红名下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权利人周金其、何雪英、周春红三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峰路XXX弄XXX号XXX室商品房属于被执行人周春红份额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存款,但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