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胡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胡天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809号原告:刘桂芳,住万安县。被告:胡天生,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胡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芳以被告胡天生已付清其诉求的货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芳负担。审判员 贺佩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庆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