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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胡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胡天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809号原告:刘桂芳,住万安县。被告:胡天生,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胡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芳以被告胡天生已付清其诉求的货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芳负担。审判员  贺佩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庆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