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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莎莎与王宇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莎莎,王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59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5598号申请执行人:李莎莎,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宇阳,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李莎莎与王宇阳(2016)沪0106民初2192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