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某1申请执行雷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1,雷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65号申请人:雷某1,男,1940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雷某2,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米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雷某2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09)米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文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