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某1申请执行雷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1,雷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65号申请人:雷某1,男,1940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雷某2,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米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雷某2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09)米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文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