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利明、刘彦霞、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刘利明,刘彦霞,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被执行人刘利明,男。被执行人刘彦霞,女。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利明、刘彦霞、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726510.8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书面申请终止对被执行人刘利明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社区10幢1单元14层11401号房产的拍卖程序,并解除该房产的查封,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5)莲民初字第04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