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应成梁与姚小武、梁有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成梁,姚小武,梁有美,姚瑶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829号原告:应成梁,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姚小武,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梁有美,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系姚小武之妻。被告:姚瑶,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姚小武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成梁与被告姚小武、梁有美、姚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4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小武、梁有美、姚瑶所有的价值14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