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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熙与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熙,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589号原告李熙,女,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李兰明,系原告父亲。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661873052F,地址淮滨县固城乡老庄村。法定代表人蒋凤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熙诉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熙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熙的委托代理人李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熙诉称,2016年1月2日,被告从我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7厘。2017年1月19日被告偿还4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8807元。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李熙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收条1张。(今收到李熙款叁万元,月息柒厘,¥30000元,收款人:蒋凤杰,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2016年1月2日。2017年1月19号取肆仟元。)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缺席,无质证意见。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缺席,没有证据提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诉求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1月2日,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熙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7厘,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凤杰在收款人处签字,并加盖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2017年1月19日,被告付给原告4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李熙诉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条和利息约定佐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法律生效后10日内,被告淮滨县双福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熙的欠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月息7厘,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扣除被告已付的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茂清审 判 员  代 钟人民陪审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