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达川区南外名仕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郑生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川区南外名仕汽车租赁服务部,郑生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685号原告:达川区南外名仕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经营者:潘增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燃,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生兵,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达川区南外名仕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郑生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达川区南外名仕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川区南外名仕汽车租赁服务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川区南外名仕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达川区南外名仕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章雪梅审 判 员  徐忠贵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鲜武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