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维湘、资务江诉郴州市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湘,资务江,郴州市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50号原告唐维湘,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职业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资务江,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职业友谊中皇城营业员,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胡久军,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73号招商大楼595室。法定代表人张建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维湘、资务江与被告郴州市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郴州市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维湘、资务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湘、资务江撤回对被告郴州市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唐维湘、资务江负担。审 判 长 唐 伟审 判 员 罗 琛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