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1诉被告高某2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832号原告高某1,男,1983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高某2,男,汉族,201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系被告高某2母亲。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审判员 萧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