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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刑初282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青阳岔镇青阳岔村后组。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8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员高彩英、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靖边县长城路原“华纳酒店”三楼开设游戏厅,并摆放了奥特曼、双响企鹅、鳄鱼、单挑二代四组游戏机,其中奥特曼、双响企鹅、鳄鱼均被认定为电子游戏赌博机,合计台数为24台。李东冰、邱磊(二人均已判刑)均受雇于杜某某在该游戏厅参与赌场的管理,李东冰是收银员,主要负责收银上分;邱磊是看场子的,主要负责防止赌博的人闹事。李东冰和邱磊在这期间,领取高额固定工资。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向靖边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在逃人员信息、同案犯的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赵建博、高生红、孙笑荣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李东冰、邱磊的供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账本,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雇佣人员,利用电子游戏赌博机开设赌场,合计电子赌博机的台数为24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直接组织、实施赌博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杜某某可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洲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葛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