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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鸿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世忠杨月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鸿际投资有限公司,杨月青,张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杨月青,女,1971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世忠,男,1969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陕西鸿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世忠,杨月青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世忠,杨月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24日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世忠、杨月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月青在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月青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