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姚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姚晓霞,张林君,张芝恒,詹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401号。法定代表人朱浩乐。被执行人姚晓霞,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张林君,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张芝恒,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詹菊芳,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姚晓霞、张林君、张芝恒、詹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82执120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王志宏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子 英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12060号之一时间:2017年7月24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7室执行长:张光潮执行员:王志宏执行员:龚凌槐代书记员:王子英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张光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姚晓霞、张林君、张芝恒、詹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王志宏:同意承办人意见。龚凌槐: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20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