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6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地址定州市。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5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