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8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魏良江与沭阳县龙腾石子厂、瞿红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良江,沭阳县龙腾石子厂,瞿红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937号原告魏良江,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龙腾石子厂,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禅武村*组。投资人瞿红斌。被告瞿红斌,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居民,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诉二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86元,由原告魏良江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