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谦与汤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谦,汤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534号之一原告:朱谦,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竹,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孙伟,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朱谦与被告汤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谦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朱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