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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谦与汤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谦,汤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534号之一原告:朱谦,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竹,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孙伟,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朱谦与被告汤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谦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朱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