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相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峰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5刑初3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相峰,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横峰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横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相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相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于2017年6月21日至7月17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10时许,横峰县公安局新篁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横峰县新篁办事处槎源村西坑坞有人使用土铳猎杀野猪。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在槎源村源头坞路段遇到郑某驾驶三轮车搭乘被告人陈相峰从西坑坞返回家中。民警拦下三轮车,并从陈相峰处依法扣押土铳一支及黑火药、钢珠等物品。经鉴定,涉案枪支(土铳),具备杀伤力,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主要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姜某、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相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相峰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被告人陈相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相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相峰持有祖辈留下的一支土铳。2017年3月3日早上8点左右,陈相峰与同村村民郑某一起从新篁槎源村西边组上山打猎。陈相峰带了一支铳和一把杀猪刀,还有五条狗,郑某带了两条狗。约一个多小时后,陈相峰用铳打死了一条野猪。随后,郑某到家骑来一辆电瓶三轮车,他和陈相峰将野猪、铳、狗放在车上,一起回家。经群众举报,当天上午公安民警在陈相峰回家的路途中将土铳及黑火药、钢珠等物品依法扣押。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具备杀伤力,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1、被告人陈相峰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3日早上8点左右,他和同村人郑某从槎源村西边组上山打猎。他当时拿了一把土铳、一把刀、少量的火药,还有五条狗,郑某就在边上一起帮忙,带了两条狗。后来他们打死一条野猪,他和郑某一起把野猪抬到源头坞组,放在郑某的电动三轮车上,开了20多米后就被派出所民警抓到了。土铳是他爷爷留下的,他爷爷已经去世了,好多年没有用这把土铳了。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3日7点左右,陈相峰到他家找他,一起去槎源村麻家岭打野猪。陈相峰带了一把铳和一把杀猪刀,还有四条狗,他带了两条狗。铳和刀都是陈相峰的,铳长一米七左右,木头柄,枪管是铁的,杀猪刀长二十公分,双刃,木头手柄。他不知道陈相峰的铳是哪来的。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他不认识陈相峰,没有卖过土铳给陈相峰。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陈相峰的妻子,案发前三四月才发现家里有土铳。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证明2017年3月3日,侦查机关从陈相峰处将一把土铳、一把尖刀、若干火药、48个钢珠予以扣押。6、鉴定意见,2017年3月27日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报告[饶公(刑)鉴(痕)字[2017]018号],证明陈相峰持有的土铳具备杀伤力,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7、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相峰于2017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8、同步讯问光盘,证明被告人陈相峰接受讯问的经过。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相峰的身份情况。10、横峰县新篁办事处槎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陈相峰平常表现良好。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属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被告人亦不持异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相峰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已违反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相峰非法持有枪支已被追缴,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陈相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017年6月5日横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相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根据被告人陈相峰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意见:一、被告人陈相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已被扣押犯罪物品一支土铳、一把尖刀、若干火药、48个钢珠,予以收缴。被告人陈相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立清审 判 员  甘为华人民陪审员  祝望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俊法律附页: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