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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鲁某与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3043号原告:鲁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公民身份吗420702198701057831。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燎原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59170733J。法定代表人:高甦平,总经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快乐农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参加了诉讼;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支付原告鲁某欠款29329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租赁原告鲁某挖掘机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燎原村考咀陈湾等地施工,用时850小时,合计租赁费用125400元。2014年1月22日,被告快乐农林公司请原告鲁某对考咀陈湾至刘沟全长1.7公里道路进行维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85000元。2014年1月,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在原告鲁某处购买预制板987块,合计款82895元。综上,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欠原告鲁某款项共计29329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快乐农林公司财务没有收到任何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实际完工的金额和质量无法确认。原告鲁某的陈述,经庭审调查,与其提供的合同、协议、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鲁某诉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鲁某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系合同纠纷,原告鲁某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就本案涉及的一系列合同,没有效力上的瑕疵,本院依法认定为有效。原告鲁某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且经结算,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份工程结算单都有被告快乐农林公司股东陈忠的签字,被告快乐农林公司辩称实际完工的金额和质量无法确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某支付款项293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7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