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永红与吴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红,吴家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42号原告:董永红,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东、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家才,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董永红诉被告吴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永红诉称,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的住址。原告董永红向本院提供被告吴家才的送达地址为: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永和居委会河西路1号附413号,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吴家才。本院多次要求原告董永红向本院提供被告吴家才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董永红至今未提供。原告董永红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