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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纪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刑初450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1,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1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06时45分许,被告人纪某1驾驶鲁H×××××小型面包车沿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石桥镇李庙路由南向西转弯时,与沿小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鲁H×××××小型面包车驶入路边水塘内,造成鲁H×××××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即被害人纪某2死亡、陈某2和陈某3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3月31日,经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纪某2符合生前溺水死亡。4月18日,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1驾驶机动车观察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负主要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注意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负次要责任;纪某2、陈某2、陈某3无责任。2017年4月25日,纪某1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纪某1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2、陈某3的陈述,证人陈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予以处罚。被告人纪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06时45分许,被告人纪某1驾驶鲁H×××××小型面包车沿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石桥镇李庙路由南向西转弯时,与沿小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鲁H×××××小型面包车驶入路边水塘内,造成鲁H×××××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即被害人纪某2死亡、陈某2和陈某3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31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纪某2符合生前溺水死亡。4月18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纪某1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纪某2、陈某2、陈某3无责任。2017年4月25日,纪某1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纪某1与被害人纪某2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纪某2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害人陈某2、陈某3均不要求被告人赔偿,并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2、陈某3的陈述,证人陈某1、李某1、董某、李某2、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综治办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智慧审 判 员  赵效敏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