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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林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桂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兵,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川,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汉勇,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我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9元,减半收取为526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亦和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冠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