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执恢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恢670号申请执行人王合安、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合安诉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象劳仲案字(2014)第81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合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执行人全部执行款,申请人王合安已领取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恢6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