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和平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33号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和平罚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宣汉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7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和平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6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烈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垭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