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翁锡鹏与苏畅鹏、郭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锡鹏,苏畅鹏,郭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955号申请执行人翁锡鹏,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苏畅鹏,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郭海玲,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9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苏畅鹏、被执行人郭海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翁锡鹏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7890.73元(已通知领取);查封了被执行人苏畅鹏名下粤B×××××车辆一台,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分;冻结了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苏畅鹏所持有深圳市德丰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55%的股权上述股权,本院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经向国土、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倩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