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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财保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淑艳、苏静华、苏静波对马炳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淑艳,苏静波,苏静华,马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26号之一申请人:谢淑艳,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住辉南县。申请人:苏静波,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辉南县。申请人:苏静华,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马炳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辉南县。在申请人谢淑艳、苏静波、苏静华与被申请人马炳成诉前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吉0523财保12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炳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的扣押。审 判 员 :武传有审 判 员 :赵庆博人民陪审员 :张秀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张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