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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91853-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99号。法定代表人:石耀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毅、杨学斌,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刚,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与罗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俊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