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明辉玻璃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工钢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明辉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天工钢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987号原告杭州明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街道苎东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兴,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天工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翁宝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达,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辉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工钢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明辉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天工钢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明辉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天工钢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杭州明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