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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义东与郑霞琴、严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义东,郑霞琴,严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756号原告:金义东,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霞琴,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严速建,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金义东与被告郑霞琴、严速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义东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军区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