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沂源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中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708号原告:沂源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宝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志成,总经理。被告:安徽中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费传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