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行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叶世文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418号起诉人叶世文,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收到起诉人叶世文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与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签订《参建协议书》,其出资参建购买由万豪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凯旋城万豪公寓一楼商铺,商铺单元号为“加3”。后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万豪公司作出了施工许可证号为0201ZB0112D01,工程名称为凯旋城万豪公寓(暂名)-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认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在万豪公司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亦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组织相关的听证会等情况下为其作出《施工许可证》,故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作出的0201ZB0112D01凯旋城万豪公寓(暂名)-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施工许可证号为0201ZB0112D01,工程名称为凯旋城万豪公寓(暂名)-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叶世文现向本院提起要求撤销上述《施工许可证》的诉讼,显已超过了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叶世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浩中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单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洁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